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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史上好贵的退一赔三案,1650万为何最后变11万?

史上好贵的退一赔三案,1650万为何最后变11万?

事件回顾:2014年,贵州的杨先生从贵阳新贵兴宾利4S购入一台宾利慕尚,当时此车价值550万元人民币。2016年的一天,车主杨先生无意间发现车辆在交付给自己之前,存在过“大修”的记录——左前门下有漆面抛光打蜡、更换遮阳帘总成等2处维修,遂将经销商告上了法院。

一审判决: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以550万元的车款为准,三倍赔偿款就是1650万元。(由于杨某已经开了两年多,销售商退车款时,可扣除折旧费,按165万元计)。

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者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本案中,由于车辆受损漆面比较轻微,通过抛光打蜡处理即可,经销商的做法,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不告知车主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而至于经销商私自“更换遮阳帘总成”,已不仅仅是简单的“新车瑕疵整理”,经销商没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与此同时,经销商也都如实记录并上传网络,消费者可以查询到,所以不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故意,因此也不构成欺诈。

经销商提供了车辆的全套正式进口手续,车辆未被他人使用过,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购车者的退一赔三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判决分析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购车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购车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情形;

(二)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因经销商签订合同将该车销售给购车者时,对于车漆瑕疵和窗帘问题并不知晓。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

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为了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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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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