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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一天公布12份终审判决,全部改判职业索赔人败诉

食品的生产日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费者买到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商家最少应赔偿1000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7月31日了解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昨日对外公布12份终审判决书,事由均为在超市买到低价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一个更值得注意的特点是,这些诉讼均涉及职业索赔人,一审均判决职业索赔人胜诉,二审均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起诉。

请看其中一例

花3.2元在家乐福买包方便面,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由,向超市起诉索赔1000元,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败诉。

2018年5月5日,北京市民王某在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了一包今麦朗原味龙须面,价款3.2元。不久,王某以该商品外包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由,将家乐福四元桥店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会法》有关规定,判令家乐福四元桥店退还货款及赔偿1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商品,家乐福四元桥店收取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还认为,食品的生产日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王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家乐福四元桥店出售的涉案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2018年12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家乐福四元桥店退还王旭货款3.2元并赔偿1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对其主张的购买食品为无生产日期产品的事实,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家乐福四元桥店不服判决,以王某是职业索赔者等理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消费者报》记者查阅终审判决书看到,王某的职业索赔者身份成为决定二审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

二审判决书中看到这样的表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了购物小票,证明其从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的涉案食品为无生产日期产品,但王某在法院有多件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普通消费者提交了购物小票,法院可推定其购买的商品为经营者所销售。但在本案中,王某并不处于弱势地位,为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实质公平,其对所主张的购买食品为无生产日期产品的事实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生产日期是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食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而王某曾以所购产品保质期违反规定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应当已经具备及时识别产品保质期是否符合规定的经验和能力。消费者在发现产品保质期不符合规定之后,通常的反应是选择放弃购买或当场向销售者要求退换货、赔偿,但王某依然选择购买产品,并主张购买时产品无保质期,与常理不符。

家乐福四元桥店二审中提供了其商场对产品保质期的管理制度,证明其有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生产日期的工作程序且实际实行,该商场不存在销售过期产品、无保质期产品的情形。法院审理认为,家乐福四元桥店已就其进行过注意义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据王某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本案小票对应的产品购买时就是无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在家乐福四元桥店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王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真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王某未提供,本院据此对王某主张涉案食品在销售时无保质期的事实不予认可。

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指出,一次公布12份终审改判判决,体现了法院的价值判断。“法院在同一天公布涉及职业索赔人的12份终审判决,全部改判职业索赔人败诉,这体现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价值判断。”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向《消费者报》表示。“对于职业索赔人的认定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邱宝昌分析指出,近年来,针对涉嫌职业索赔人的诉讼案件,各地法院常常作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援引的法律甚至都不一样,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威司法解释,为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一个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这一武器磨得更锋利、更好用。”邱宝昌说。

记者/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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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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