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023-67956335
电话:400-685-5868
手机:15902388495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号特2号中冶大厦19楼1902号
邮编:400015
Email:wanchenglawyer@163.com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为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该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不仅要照顾到患者的情绪,而且还应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处理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面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步:对患者进行抢救
1.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针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2.为减轻损害后果,针对其进行必要的药物或者手术等治疗方法;3.为避免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针对该情形采取的其他措施(事前的预案;认真学习;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互利规范、常规等)。
第二步:现场保护,收集证据
1.病例的封存与保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中,患者的病例反应了医务人员读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治疗的主管认识和意见,是判定医疗事故和责任划分的重要证据。
病例可以复印,复印时需双方每方有2人在场,对病例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均具有原始病例的完整性、真实性的特征。启封病例的时候,也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2.事故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尸体的处理
① 尸体的存放和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②尸检
患者死亡,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经过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存冻条件的可延长7日。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上一信息: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与标准
下一信息:一级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