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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委托人周某与对方当事人罗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周某陆续转账给罗某53万元,另周某的工资打至罗某银行账户约20万元。2018年6月1日,周某与罗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周某长期在非洲莫桑比克工作,彼此缺乏真正了解,性格不合,矛盾不断。

委托人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特别是女方用男方转账金额购买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解放碑房产)。

办案思路:1.由于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本案在拟定办案策略的时候有考虑过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以第二条为依据主张彩礼返还,还必须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举证难度较大。2.另一种办案策略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方有周某与罗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某转账罗某的金额是为了购买婚房(即解放碑房产)出资,且有银行转账记录、双方对话录音相佐证,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办案律师采取了第二种办案策略。

经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万了调解协议,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表示非常满意,对万诚律所的专业服务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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