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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的具体认定

事实婚姻在重婚罪的具体认定

一、基本案情

笔者接到一个法律咨询,王某男与赵某女没有结婚登记,双方举行婚礼后育有一子。王某男外出打工时认识李某女,李某女了解王某男的真实情况,但仍然与王某男举行婚礼并育有一女,双方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后王某男与李某女发生矛盾,王某男与赵某女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王某男仍然持续在赵某女和李某女之间来回生活,现在李某女发现王某男与赵某女已经结婚登记,欲起诉王某男重婚罪,但同时担心自己也涉嫌重婚罪。

二、主要问题

1、王某男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2、李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三、问题分析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关系重合的情形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前法定婚姻和后法定婚姻,第二种情形是前法定婚姻和后事实婚姻,第三种情形是前事实婚姻和后法定婚姻,第四种情形是前事实婚姻和后事实婚姻。上述四中情形是否全部构成重婚罪,我们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

只要存在第一种情形即两次结婚登记的情况,当事人便构成重婚罪,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型罪名,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第二种情形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的重婚案件是否以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之后不再承认。而在刑法上,虽然第二种情形中提到的最高院批复对于事实婚姻予以认可,认为事实婚姻可以成为重婚罪的条件之一,但是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是保护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所以,先有事实婚姻,后有法定婚姻,当然不构成重婚罪。

第四种情形

我国刑事审判参考发布的一篇典型案例中明确写到,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刑事审判参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有配偶的人"还可以结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从上述第三种情形中描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解除同居关系,也就是说此时双方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身份。所以,该种情形下的当事人也不构成重婚罪。

具体到本案,王某男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其与赵某女的事实婚姻和其与李某女的事实婚姻,这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显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阶段是王某男与赵某女结婚登记的法定婚姻和其与李某女的事实婚姻,这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依法构成重婚罪。

李某女在第一次知道王某男和赵某女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仍与王某男发展成事实婚姻,肯定会遭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并不涉嫌重婚罪,上述第四种情形已经论述。虽然王某男在与赵某女结婚登记后仍然与李某女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李某女对于王某男结婚登记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李某女也不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所以李某女不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男构成重婚罪,李某女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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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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